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特安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4民初1923号 原告:浙江特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藻塘村赵黄西路12号第二层(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1号星河WORLDA栋10层1002-10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高新区创兴大道18号天安智谷科技产业园产业大厦TO29层08号。 负责人:***。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浙江特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汇安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特安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特安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特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原告浙江特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