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25民初2496号
原告:成都佳因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期688号3栋15层1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XRY6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渠江镇蔡家巷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21075743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佳因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佳因特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佳因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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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