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2129号
原告:***,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宁波保税区远通钢绳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5号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53286082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波保税区远通钢绳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同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