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9民初603号
原告:贵州巨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子营街道(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孝琴,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遵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体育馆。
法定代表人:王显银,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巨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贵州巨耀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巨耀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巨耀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贵州巨耀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X X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余 慧
书 记 员 杨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