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81民初2173号
原告:辽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望水台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民市农电电气安装工程处,住所地新民市辽河大街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民市农电电气安装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辽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97元,减半收取5198.5元,由原告辽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