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04民初1484号
原告:张忠文,男,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现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告:辽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2017994G,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南八里村。法定代表人:安喜壮,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忠文诉被告辽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张忠文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忠文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忠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张忠文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浩然承担。
审 判 员 崔科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玉
书 记 员 黄灵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