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广通恒达商贸有限公司等与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3民初5660号 原告:兰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汉中市北辰某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支旗路。 负责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兰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北辰某有限公司、汉中市北辰某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1日立案。2025年10月15日,兰州某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计705元,由兰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