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3民初5660号
原告:兰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汉中市北辰某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支旗路。
负责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兰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北辰某有限公司、汉中市北辰某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1日立案。2025年10月15日,兰州某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计705元,由兰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