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2民初1494号
原告:***,男,1982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莲湖路市委党校院内图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8352615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5年10月05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4月8日以双方已经和解解决纠纷、被告已支付原告运输费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