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1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中金恒诺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住汉中市汉台区七里远东木材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AY4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汉中市汉台区莲湖路市委党校内图书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5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汉中金恒诺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7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汉中金恒诺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吊篮租金34000元,并以34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8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4年2月19日为12308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436元,保全申请费448元,申请执行费604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2024年3月21日,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192元。申请执行人汉中金恒诺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据条领取相关案款45704元,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436元,保全申请费448元,申请执行费6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759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汉中金恒诺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