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7101民初1400号 原告:***,女,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新闸路249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以需要补充材料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