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7101民初1400号
原告:***,女,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新闸路249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以需要补充材料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