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2057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上海联星轨道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121号308室(科创)。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新闸路249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联星轨道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