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联星轨道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2057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上海联星轨道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121号308室(科创)。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新闸路249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联星轨道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