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2057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上海联星轨道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121号308室(科创)。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新闸路249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联星轨道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不再催缴。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