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

邱月与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7101民初778号 原告:***,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新闸路249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以纠纷达成和解,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