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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豫0102行初48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分局,职务工作人员。 第三人:郑州华路兴公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英北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号院**号楼*单元**号。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郑州华路兴公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工商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