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友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省工友建筑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725民初1927号之二
原告河南省工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0547243111。
被告驻马店市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66475769U。
委托代理人孙建中,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工友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工友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工友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工友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650元,由原告河南省工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