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725民初1927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工友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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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0547243111。
被告驻马店市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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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66475769U。
被告***。
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豫1725民初19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河南省工友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驻马店市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12312元的冻结;解除对被告驻马店市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