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725民初933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代理人***,睢宁县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工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054250547243111。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女,1967年7月18日生,汉,住河**省淮阳县县。
被告***,男,1979年12月生,,住江苏省睢宁县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顺通建筑公司、被告河南省工友建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7元减半收取15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