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3913号
原告:江河,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第三人:河南省工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驻马店市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河与被告***、驻马店市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工友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河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河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40元,减半收取18520元,由原告***、江河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