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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21民初4367号 原告:朱某,男,1974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朱某与被告广东某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广东某某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