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7民初3448号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从化区(一址多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告:黄某,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广东电白某有限公司,住所:茂名市电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许某。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广东电白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案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2.32元,由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