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12民初1821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钻(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钻(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白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
被告:福州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某有限公司、广东电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福建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6.3元,减半收取计2,083.15元,由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