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724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甘肃运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运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6)甘0724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甘肃运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70000元,并承担利息51300元,合计32130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甘肃运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运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甘肃运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雄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盛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