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1284号
原告:甘肃锦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铁路西村街道和政西街293号6单元304室。
法定代表人:李锦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钰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冯勇慧。
甘肃锦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与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甘肃锦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锦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锦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92元,由甘肃锦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郭子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 婷
书 记 员 鲁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