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3民初15702号
原告:四川莱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2栋12层12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445号1单元14层14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莱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四川莱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莱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莱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63元、保全费2996元,合计7359元,由原告四川莱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