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524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为陕*****长安牌汽车一辆,因该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我院未实际查封、扣押控制。此外,经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