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2民初1184号
原告: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5092(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029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澳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六路5号。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曾海辉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