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7558号之一
原告
*****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2812476XN)。住所地:**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钱江社区安平路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20111196903××××。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皓,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事由
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申请撤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2元,减半收取2206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776元,由原告*****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