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康曼丝涂料有限公司

某某*涂料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7558号之一 原告 *****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2812476XN)。住所地:**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钱江社区安平路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20111196903××××。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皓,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事由 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申请撤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2元,减半收取2206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776元,由原告*****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