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康曼丝涂料有限公司

某某*涂料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财保449号 申请人 *****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2812476XN)。住所地:**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男,汉族,1969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杭州市余杭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申请保全内容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6000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担保情况 **鼎和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主文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6000元或查封相等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680元,由申请人*****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权利告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