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财保449号
申请人
*****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2812476XN)。住所地:**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男,汉族,1969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杭州市余杭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申请保全内容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6000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担保情况
**鼎和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主文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6000元或查封相等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680元,由申请人*****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权利告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