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康曼丝涂料有限公司

某某*涂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执4556号 申请执行人:*****涂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812476X)。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涂料有限公司执行款325269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