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执4556号
申请执行人:*****涂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812476X)。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涂料有限公司执行款325269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