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康曼丝涂料有限公司

宁波康曼丝涂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624民初4613号之一
原告宁波康曼丝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宁波康曼丝涂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宁波康曼丝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康曼丝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60元,减半收取计433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诉讼费7100元,由原告宁波康曼丝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丁叶莎
书记员  石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