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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23民初457号 原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住所地正定县。 负责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88元,减半收取计2894元,由原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