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91民初2937号
原告:河北某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2月11日以被告已向其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7元,减半收取计2643.5元,由河北某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