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浦实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威浦实信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沪贸展览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6民初598号





原告:北京威浦实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勾京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经。
被告:上海沪贸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焦长刚。
原告北京威浦实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沪贸展览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威浦实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威浦实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元,由原告北京威浦实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育超






书 记 员


刘 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