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淮恒水利景观有限公司

浙江淮恒水利景观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22民初2036号
原告:浙江淮恒水利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葑水港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小旺。
原告浙江淮恒水利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小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淮恒水利景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淮恒水利景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浙江淮恒水利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