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方华林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东方华林建筑有限公司、三明市三信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402执182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福建东方华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隆新村16幢18层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三明市三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徐碧二村32幢一层1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504241967********,汉族,三明市三信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三明市新市中路176号32幢407室。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504241970********,汉族,住宁化县安远乡增坑村增坑118-1。 被执行人:***,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504241984********,汉族,住宁化县治平乡湖背角村园坑**号。 被执行人:***,女,1974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504241974********,汉族,住宁化县治平乡高峰村桥下**号。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504241971********,汉族,住宁化县治平乡高峰村安福**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东方华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被执行人三明市三信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02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东方华林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88334元并支付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目前实现债权数额72778元。因本案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