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3民初3764号 原告:***,男,汉族,1946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中心社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13。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潘,男,汉族,1959年12月21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中心社区×委会春景豪园**一巷6号101,公民身份证号码440××××××××××××312。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8H。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绮雯,系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黄**潘、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梁 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