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1民初3229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经营场所:江门市蓬江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