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四里经济合作社、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6279号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四里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705MF3625211G。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篁庄大道西10号6幢3-501-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315260288H。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街9号院北区14号楼-1至3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43275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门市明信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398085111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被告:**娉,女,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四里经济合作社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明信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四里经济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四里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