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四里经济合作社、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7342号之一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四里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705MF3625211G。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篁庄大道西10号6幢3-501-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315260288H。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街9号院北区14号楼-1至3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43275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门市明信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398085111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被告:**娉,女,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四里经济合作社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明信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四里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4.2元,财产保全费1182.1元,合共2656.3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四里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