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梁家股份经济联合社、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6399号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梁家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0705MF430803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系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民委员会两委委员。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篁庄大道西10号6幢3-501-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315260288H。
负责人:***。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梁家股份经济联合社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梁家股份经济联合社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梁家股份经济联合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梁家股份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梁家股份经济联合社起诉时已预交200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梁家股份经济联合社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