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卓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卓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82民初1233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姚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卓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058614339A,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号商办楼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男,197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卓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