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7101执保161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林晓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辉,女,山东博翰源(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于长水,执行董事。
申请人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申请,我院做出了(2020)鲁7101民初21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实际冻结700000元。现因申请人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有关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支账户存款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