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7101民初2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林晓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辉,女,山东博翰源(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于长水,执行董事。
申请人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鲁7101民初2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实际冻结700000元。申请人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