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济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广济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榆林市科创新城供电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03民初1821号 原告:陕西广济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73537347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榆林市科创新城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MA7CH8NNX8。 负责人:***。 原告陕西广济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济堂)与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榆林市科创新城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 广济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劳务费10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利息以100000为基数,按2019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1.5倍,年利率6.225%支付自2020年01月01日起计算至劳务费用实际支付之日止;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榆横轻工开闭所劳务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原告为被告提供包括打扫卫生、配合日常维修及提供维修时所需货梯等各项服务。作为报酬,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共计贰拾万元整。支付方式约定为:原、被告双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陆万元(60000元),剩余部分自2017年起每年支付贰万元,直至付清为止。在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持续为被告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但被告自2018年向原告支付当年的劳务费用后,至今再未履行对原告的支付义务。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供电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2014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榆横轻工开闭所劳务协议》,双方的工商注册地址均位于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合同约定的提供劳务地址也在原告厂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路××号,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原告住所地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路,属于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济堂诉请被告供电公司支付劳务费,属于合同纠纷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属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移送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