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民初7378号
原告:陕西广济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食品园中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735373473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民乐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山北路37-185、187号楼上。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广济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民乐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广济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广济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广济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陕西广济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