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02民初1664号
原告: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米脂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广济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73537347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广济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广济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50元减半收取22775元,由原告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775元退还原告榆林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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