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济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广济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府谷县康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802民初7669号 原告:陕西广济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园区食品园中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73537347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智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府谷县康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府谷镇二道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6118639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广济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府谷县康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广济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府谷县康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广济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29589.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6年以来,原、被告双方经常有中药买卖往来。2019年经双方对之前的账务进行结算,被告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对账函,确认被告公司截止2019年10月31日欠原告公司货款229589.6元的事实。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对账函一份,内容为:陕西广济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账函,经原告公司财务部会计账务核对,截止2019年10月31日被告公司欠原告公司款229589.6元,数据准确无误,府谷县康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1月20日。被告对该对账函无异议。 被告府谷县康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府谷县康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陕西广济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958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原告陕西广济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元,由被告府谷县康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庄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