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1109号
原告: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渝大道153号8幢15-1、15-18、15-19、15-20。
法定代表人:***,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广济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食品园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广济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2022年8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16元,减半收取4,058元,由原告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