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正(福建)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21民初927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 被告:福建省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惠南工业园商正工业园行政楼二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9789737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商正(福建)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惠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281863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正(福建)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工程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傅家谋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