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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广州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8民初5543号 原告:杨某,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见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霖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杨某诉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广东某甲有限公司、广东某乙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